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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教科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4日 点击数:

为适应我市“打造一流教育、服务两个率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鼓励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规范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获得市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市级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市十杰教师、校长、市级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含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基金奖获得者)称号的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校长。

二、评选条件

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是代表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或管理的最高水平、德才优异、贡献突出,在我市或全省乃至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和校长,他们是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旗帜、表率和专家。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苏州市名教师的评选条件

⑴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模范遵守和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思想先进,教育教学艺术精湛,个性风格鲜明,富有特色,具有科学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重要贡献,在市内外有较大的影响。

⑵教育教学实绩突出,课堂教学效果显著,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和教育对象的赞誉。近三年来,主持过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或承担过本学科教改实验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每年承担一次市级公开教学、专题讲座或应邀作学术报告并获得较高评价。

⑶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突出,并在本学科教学与研究领域中取得丰硕成果。近三年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学术水平较高且具有指导性和应用性;或近三年正式出版过水平较高的学术专著(与他人合著者,本人至少承担一半以上的撰写任务)。

⑷在指导培养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成绩显著,其中至少有一人被确立为县(市、区)级及以上教学骨干;有二人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奖或科研成果奖。

⑸在素质教育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或在推动本地区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或学科建设方面成效突出。

⑹在国家级各类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奖评选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优先评选。

2.苏州市名校长的评选条件

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公正廉洁,管理有方,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受教职工信任。

⑵依法治教,模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教育规律,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参与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科学管理方面卓有成效,所在学校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方面名列前茅,在市内外有较高声望。

⑶有突出的办学实绩。在学校内部管理改革、争创星级学校、模范学校、示范学校、特色学校、文明学校、先进学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在改造落后学校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⑷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具有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教育管理方面论文三篇,其中有一篇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水平较高。

⑸任正职校长不少于三年。担任校长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教学效果好。

⑹在国家级各类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奖评选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校长优先评选。

3.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十二年并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三年以上,19631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申报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分别应当具备大专、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被评为苏州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满二年以上。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推荐评选苏州市名教师:

1.不能认真执行我局《关于规范补课和家教行为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热衷于搞有偿家教或其他第二职业的;

2.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推荐评选苏州市名校长:

1.不能认真执行我局《关于规范补课和家教行为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学校有严重违规补课现象的;

2.有违反国家、省和市收费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3.近二年学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三、推荐名额分配

1.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名左右。

2.评选推荐名额由苏州市教育局根据各市、区教育事业发展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数等情况分配到各市、区。

四、推荐评选程序

1.苏州市教育局成立“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区区域内的推荐工作。

2.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初步名单,并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课、查看备课笔记、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送苏州市教育局。

3.苏州市教育局对各市、区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市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教育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公布。

4.被评为“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由苏州市教育局授予“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公布并颁发相应证书。

五、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管理

(一)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是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旗帜、表率和专家,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苏州市名教师职责

1)发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苏州市名教师必须认真总结自己的教育教学经验,形成有特色的理论成果,参与著书立说。每年至少要在省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一篇。

2)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作为本学科教育的专家,每年至少要承担三次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开教学任务(包括公开课、实验课、示范课、学术讲座)。

3)在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中发挥指导作用。鼓励苏州市名教师跨县、区选择培养对象;每位苏州市名教师要有二名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至少有一名应成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

2.苏州市名校长职责

1)积极参与教育研究,认真总结学校管理的经验,形成有个性的管理思想和管理风格。每年须在省级以上教育理论刊物上发表学校管理论文一篇。

2)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创造出具有时代特征并能够在苏州市乃至更大范围内推广的新鲜经验。

3)积极指导、扶持12所相对薄弱学校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考核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所在单位应加强考核,考核工作以苏州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苏州市教育局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

2.按照隶属关系,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并填写《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考核情况表》。有关考核材料存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同时报苏州市教育局备案。

3.苏州市教育局结合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考核材料,每三年对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者,令其限期改进,直至取消称号。

(三)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称号,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证书,上交苏州市教育局:

1.在评选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3.连续两次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4.违法犯罪的。

六、相关待遇

1.获得“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称号的教师、校长,一次性发给奖金5000元。各市、区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津贴。

2.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每三年可享受一个月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主要用于脱产研修、总结经验、科学研究等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参加休养和社会考察活动。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七、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的组织领导

1.苏州市教育局成立“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苏州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办公室、组织处、人事与师资处、政宣处、发展规划与财务处、教育督导室、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市教育局教研室等处室负责人为组员,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与师资处。

2.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有关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选拔、培养与推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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