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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教科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4日 点击数:

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00名。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不得超过应推荐总名额的20%

第三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推荐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多次在县(市、区)以上开设过高水平的公开课和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4.研究能力强。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专著(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且受聘满3年以上。教育教学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可放宽到12年。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

(二)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员:(1)任教研员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0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经常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富有新意。(3)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有积极指导作用。

2.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同时,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每年听课在40节以上。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5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规范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五条 推荐评选程序

1.推荐提名。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符合条件人选经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后上报省辖市教育局。

2.考核初审。各省辖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各市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

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至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3.评审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

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基础上,召开特级教师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推荐评选要求

1.坚持条件,择优遴选。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应向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具有1年以上乡镇以下学校支教或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优先。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发扬民主,群众公认。认真组织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意测验。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参加民意测验人员需在30人以上。推荐人选需在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展示申报材料。民意测验同意人数须在三分之二以上。

3.严格程序,科学公正。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须在总人数的80%以上。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不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不少于11人。

第七条 附则

1.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前一年度1231为截止时间。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评选前一年度1231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

3.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应当重新申报,不占用各地推荐指标。如评选没有通过,则不享受我省特级教师有关待遇。

4.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所在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得申报。

5.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终身不得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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